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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監局簡介

性質及隸屬

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為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公共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執行及評估有關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共資產監督管理範疇的政策及措施,隸屬行政長官運作。

職責

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的職責如下:

  • 執行公共資本企業範疇相關法例,制定適用於公共資本企業的指引,並監察其遵守情況;
  • 代表公共出資人在公共資本企業行使法例及章程賦予的權利、履行出資人的職責,保障公共出資權益;
  • 督促和指導公共資本企業建立現代企業內部治理及監管制度,完善企業治理結構,推動企業戰略發展和業務優化;
  • 就有關公共資本企業的事項提供意見及建議,尤其是企業的設立、出資的取得及轉讓,以及機關成員的任免;
  • 對公共資本全資企業及公共資本控股企業進行營運績效評核,並就該等企業發放營運津貼的事項發表意見;
  • 執行與公共財政資助範疇相關的法例,並監察其遵守情況;
  • 統籌、協調和評估由公共部門及實體所開展的資助工作,以及發出相關指引或建議;
  • 設立、管理和持續完善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的資訊系統;
  • 取得履行職責所需的、與公共出資人及公共部門及實體開展資助工作相關的文件及資料;
  • 履行依法獲賦予的其他職責,以及根據行政長官的指示行使以上各項以外但其性質屬公共資產監督管理局職責範疇的其他職權。